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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部时间:2022-01-1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按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可聚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地方(行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达到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可升级为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山西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和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 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山西省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山西省,注册或登记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100万元。

(四)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五)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七)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标准战略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二)高层次人才团队。机构负责人或科研带头人一般应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机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40%以上。

(三)高强度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四)完善的研发基础条件。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五)掌握核心技术。在重点产业领域取得1项及以上可自主自控的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

第九条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评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山西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表填报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并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至推荐单位。

(二)审核推荐。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国家级高新区为本辖区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与纸质材料一并送交至省科技厅指定受理地址。

(三)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视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和国家级高新区可申请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本辖区内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结果公示。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并提请厅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审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省科技厅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条 对省委省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类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省科技厅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 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对山西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周期持续给予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三条 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按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可依照科技部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四章 评价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予以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全省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统计评价体系,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统计数据作为认定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省科技厅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各国家级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本行业本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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